人事处

关于发放2023年夏季防暑降温费的通知

作者:王菲时间:2023-06-06点击数:

校属各单位:

根据《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》(陕教人办〔2015〕40号)文件精神,现就我校2023年在职及离退休教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的发放办法通知如下:

一、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

6月15日至9月15日,共计93天。

二、发放范围

(一)我校在岗工作人员(含人事代理人员、社保手续齐全的流动编制人员和校聘劳务用工人员)及离退休人员,其中6月15日至9月15日新进人员的防暑降温费按实际报到时间计发。

(二)长期病休人员(已按规定执行病休工资)、未安排工作的待岗人员、停发工资等各类人员不予发放。

三、发放标准

(一)室外工作人员:每人每天15元。高温岗位工作人员参照室外工作人员标准发放。

(二)室内工作人员:每人每天10元。

我校室外工作人员范围限定在基建处、曲江三期工作人员、体育部体育教师;高温岗位工作人员范围限定在经批准享受高温保健待遇的铸造、热处理、电焊工人,在铸造、热处理实验室从事高温劳动的教师以及锅炉工、炊事员。此两类人员1/3防暑降温发放时间按室外工作人员降温费标准发放,2/3防暑降温发放时间按室内工作人员降温费标准发放。

请各单位严格按人员类别和所从事的具体岗位,认真做好今年的防暑降温费发放工作,并将纸质发放表(一式一份)和电子版文件于6月9日前报劳资科。(注明:按事业编制、人事代理、流动编制和劳务用工类别不同分别造表统计并上报)

经济独立核算编制单位可参照此办法执行。

劳资科:综合一楼309,邮箱lzk@xaut.edu.cn。

附表:防暑降温费发放表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人事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3年6月5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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