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关于开展西安市2021年度医疗(生育)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》(市社保发[2021]32号)文件要求,结合《西安理工大学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》(西安理工人事[2018]12号)有关规定。现对我校人事代理人员医疗(生育)工伤失业保险缴存基数进行调整,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:
一、人员范围:
我校正常参保的人事代理人员。
二、基数调整执行时间:
医疗(生育)工伤失业保险:2021年1月1日起调整。
自2021年1月起,人事代理人员医疗(生育)工伤失业保险将按照2021年新的缴存基数缴费。由于基数变动产生的补缴金额(个人缴费部分)将在2022年1月的个人工资中扣减。
人事处
2021年12月28日